最高院2012年發(fā)布的相關《通知》中再次明確規(guī)定,“裁執(zhí)分離”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實施是總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實施這一最后環(huán)節(jié),被拆遷人連強拆行為違法都未必能訴,有的法院會認為行政機
所謂的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財產保全,俗稱的凍結財產,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zhí)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如果故意將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guī)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jīng)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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