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規(guī)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當天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對提起訴訟的有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xié)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jù)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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