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zhí)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是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xiāng)規(guī)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國家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沒有具體的數額的規(guī)定。只有一個標準性的規(guī)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筑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qū)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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