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個不太合理的補償標準,被拆遷人常常會很兩難,很糾結要不要簽字。按理說這時候最好是不能簽字的,一方面接受了遠遠達不到市場價的補償,無疑將會對未來的生活水平產生一個消極的影響,可能會越拆越窮,另一方面拆遷方用一個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來糊弄,甚至明目張膽的違法,此時明顯是被拆遷人占理的,因此拒絕簽字理所應當。但問題就在于,如果現在拒簽了,后面拆遷方直接用各種手段逼遷、逼簽怎么辦,堅持下去,最后卻換來房財兩空的結局,追悔莫及,那前面的“拒簽”的意義又是什么?
常常會有被拆遷人過來跟律師咨詢“要不要簽字”的問題。這是一個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而大家必須明白在補償協(xié)議上簽字究竟意味著什么。如果在補償協(xié)議上簽了字,就表示大家認同了這個補償條件,這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拆遷方必須嚴格履行補償的義務,這對被拆遷人來講是絕對有利的,因此如果同拆遷方協(xié)商好了補償,一定要就補償的各項事宜同拆遷方簽訂規(guī)范全面的協(xié)議,切勿相信口頭承諾,切勿簽訂空白協(xié)議。但同時也意味著“自愿”簽了字的被拆遷人,不得輕易反悔,因此針對安置補償協(xié)議大家一定要慎重斟酌,切勿匆忙簽字,糊涂簽字。那如果說拆遷補償偏低,既達不到市場均價,也不能支撐現有生活,那就不要簽,不簽字后面才會有爭取和提高的希望,不簽字是維權的基礎。
其實大家當然知道不合理就要拒簽的道理,但關鍵是拒簽后的維權問題,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彰顯這次“拒簽”的意義。
有的人會想,是不是只要我一直不搬遷,不簽字,就能耗到拆遷方上門協(xié)商,就能拖到補提高。事態(tài)當然不會這樣發(fā)展。一方面,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拆是肯定會拆的,被拆遷人無法阻止。而法律則是直接規(guī)定了不搬遷、不簽字的強制手段,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xié)議的,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是合法的解決方式。另一方面,有的征收方為了降低拆遷成本或者逃避復雜的拆除程序,會選擇違法逼拆或違法強拆。因此,被拆遷人是難以通過“拖延”的手段來達到提高補償的目的的。
因此,被拆遷人必須明白,補償不合理要拒絕簽字,但這并不代表是要大家通過不簽字一拖再拖的手段等待對方上門請和,而是要在拒絕簽字的時間里盡快的尋找解決辦法。拒絕簽字之后,被拆遷人應當要靈活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找到征收方違法之處,通過談判或訴訟要求合理補償。提醒大家,如果說認為補償安置是明顯不合理的,但是談判效果不好,而你又沒有“關系”,那就一定要把握好依法維權,及時的提起法律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征收補償方案需要公布出來,并充分收集公眾的意見,確需修改的,要進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況。除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針對舊城改造,還需要經過多數人的同意,一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guī)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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