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實踐中,大多數的矛盾均因拆遷雙方無法就補償達成一致意見而產生,而被拆遷人維權,主要也就是為了要達成合理乃至更高補償的訴求。補償無疑是整個拆遷過程中的核心問題。一般來說,如果拆遷方能夠依法合理補償,那被拆遷人還是很愿意配合推進征收工作的。但問題就在于,很多拆遷方為了節(jié)省拆遷成本乃至謀取自身利益,總是會在補償上進行一些克扣,能少補則少補。這就使得被拆遷人不得不通過各種維權手段竭盡全力的去爭取合理補償。遇到補償糾紛,被拆遷人有著強烈的維權意識與積極的維權行動固然重要,但是也要避開一些維權誤區(qū),如果說存在下面兩個維權誤區(qū),歧視反而會阻礙對合理補償的爭取。
誤區(qū)一:只要我不簽字,政府就不可以拆我的房子
在很多被拆遷人的想法里,只要自己不簽字,那么拆遷方就拿我沒辦法。于是,出現了補償偏低的情況時,就在家里干耗著,沒有其他的維權行動,不簽字也不起訴,以為拖著就能拖來拆遷方的妥協(xié)以及補償的提高。然而從實踐來看,選擇“耗著”的被拆遷人最后很多都遭到了強拆,咨詢中很多當事人描述的情況都能反映出“明明沒有簽字房屋一樣被拆除”的事實。而這樣的拆遷實踐,能夠證明的是,老百姓的那種“不簽字征收方就不敢拆我的房”的想法。
事實上,對于“達不成協(xié)議”的情況,法律給出了一個強制性的解決方案。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6條及28條的規(guī)定,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一直耗著,收到了征收補償決定也無所作為,不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復議或訴訟的救濟,那么最終拆遷方是可以申請司法強拆的,這是合法的處理方式,被拆遷人無法阻止,更無法再進行法律維權。
因此,大家既然已經拒簽了,已經決定了要維權,那其后還是要做出正確的應對,要知道維權宜早不宜遲。如果拆遷方給出的補償確實是不合理的,是明顯偏低的,這種情況被拆遷人完全占理,自己有著很大的爭取空間,那就要及時的針對一些程序提起救濟,切勿錯過關鍵維權節(jié)點。有的人把一手好牌打得稀爛,等到所有的救濟權利都錯失了再來找律師,此時律師也無能為力。
誤區(qū)二:等房子被強拆,才能請律師維權
有的被拆遷人雖然有著很強的維權意識,知道拆遷方存在一些違法行為,想要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但是并不知道應該要在什么時候,很疑惑是否是要等房子被強拆了,才能啟動法律程序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事實上,針對補償的提高爭取問題,“房子被強拆了才去維權”這是一個重大思想誤區(qū)。因為房子是我們協(xié)商談判最大的也是最可靠的籌碼,房子及其相關產權證件齊全,我們在談判時才能有足夠的主動權。那如果房子已經被強拆了,談判的籌碼已經喪失了,這必然給后續(xù)的維權造成很大的困難與阻力。房子被強拆前后,爭取空間、維權效果和維權難度都是大相庭徑的,房屋一旦被強拆了,依法救濟目標的實現必然會更加困難。
因此,針對補償標準偏低問題上的維權,大家如果有委托律師介入的傾向,最好是在未簽補償協(xié)議,且房子沒有被非法強拆的情況下。有任何征收拆遷問題,可以向專業(yè)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免費咨詢。
第一,報警,為什么要報警?報警是我們保存證據的一個過程,發(fā)生強拆行為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并錄音,說清楚時間地點事件,警察出警后,記住出警人員的警號,以及配合出警人員記錄好出警記錄,此時最好也要錄音,如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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