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強拆案件屢屢發(fā)生,而隨著近年來法治社會的建設,越來越多的強拆行為被起訴,最終許多強拆行為均被法院確認違法,那么在拿到法院的確認違法的判決書后,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呢?本文將就此給大家進行講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
(四)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在《國家賠償法》中,對申請賠償?shù)臅r間、程序等問題都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申請人需要了解的主要是以下幾點:
一、向誰提出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所謂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視不同情況而定,具體而言: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在存在幾個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3)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一問題還是比較專業(yè)的,對于沒有法律基礎的被征收人來說,可能準確理解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大家如果有需要,還是咨詢專業(yè)律師為好。
二、申請書怎么寫?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
此外,法律也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三、申請國家賠償有無時間限制?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多久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五、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后,申請人如何救濟?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申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2個月)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項目、?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一旦違法強制拆除發(fā)生了,被征收人一定要迅速提出賠償申請。此外,《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為此,被征收人最好能事先對房屋裝修、家中財物等情況進行清點,并拍照錄像后保存,以防在房屋強制拆除后對于遭受的損失不能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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