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安置給被拆遷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是對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給予的補償方式之一。安置房指標是獲得安置房的資格。該指標是否能夠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取決于該安置房的性質和是否附有權利的限制。
拆遷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fā)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取得拆遷人資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放之日起五日內,有義務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有義務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還要共同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義務。
首先,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那么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交易。如果有購房者想購買拆遷安置房,最好等到賣主取得不動產證之后再進行交易。
其次,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可能會拒絕交房,要求漲價。
第三個不穩(wěn)定因素是“共有人”,也是安置房風險的最大制造者。由于拆遷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財產,往往是以家庭中一員為代表與買方簽訂合同,如果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毀約,那就很麻煩。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安置房沒有房產證,無法過戶,造成買方付了房款,但卻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買方的權益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
2、因為沒有房產證,造成買方無法確認賣方究竟是不是擬賣房屋的產權人。賣方出示的安置補償協(xié)議和房屋之間難以建立關聯(lián)。
3、賣方將房屋賣一個買家之后,有可能會再賣給其它人,這樣買方就會無端轉入與第三人的官司之中。
4、房屋如果升值較多,賣方可能會反悔,買賣合同有被法院判定無效的風險。在此種情況下,其實買方并非處于無保護狀態(tài)。
“棚改樓”是屬于一種比較特殊的房子,與一般的住房是不一樣的,對于棚改房的買賣法律有專門的規(guī)定,我們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慎重,棚戶區(qū)改造的房子一般在五年內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對于沒有辦理過戶的房屋買賣就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財稅〔2012〕82號文件規(guī)定:“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模瑢π沦彿课菝庹髌醵?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差價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子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在拆遷時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如果您家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子,那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
被拆遷人在持拆遷款購買新房的過程中,憑當?shù)夭疬w辦開具的拆遷證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xié)議和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蓋拆遷辦公章),地稅部門將根據(jù)拆遷補償金額依法進行契稅減免。根據(jù)契稅相關政策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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