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中,經常看到有關強拆的新聞,強拆一定是違法的嗎?答案是不一定的,有些強拆的確是暴力執(zhí)法,法理不容,而有些強拆確是合法合理,法律賦予國家機關在一定條件下的強拆權力,那么,到底哪些強拆才是合法的呢?
1、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已經就補償協(xié)議達成一致,但是雙方簽訂補償協(xié)議之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履行相應補償?shù)?,被征收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這里對這段話我進行一下通俗解釋。當你和政府簽訂征收拆遷協(xié)議之后,征收人已經把錢打給你了,但你仍然不搬家,這個時候就可能被強拆。但后面的一句話就是轉機,你是否有正當理由不搬遷,大家在面臨被強拆的時候,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2、市、縣級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就補償協(xié)議未達成一致,市、縣級人民政府衣服作出補償決定,不依據(jù)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這一條描述的情況是很普遍的,如果大家如果對補償結果不滿意,或者有充分依據(jù)情況下證明補償結果不正確,那么大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切勿消極對待而選擇置之不理。
那么這里給大家普及一下上文中的“法定期限”。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如果法院受理強制執(zhí)行訴訟,會依法通知被征收拆遷人聽證,在聽證會上,你可以就征收程序、補償情況有依據(jù)的提出異議,最終判斷是否準予強制執(zhí)行。
3、強制拆遷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拆”,一是“司法強拆”,我國最新的拆遷條例已經取消了“行政強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強制拆除外),只保留了法院的強制拆除權。
“司法強拆”是指法院依據(jù)政府提供的強制拆除申請書及其相關證據(jù)材料,在審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準予強制拆除,并確定強制拆除的實施主體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程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xiàn)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政府就可以不通過法院審查就可以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這時候,如果被征收人有異議,可以就該認定書(一般為整改通知書、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文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吹?。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房屋拆遷是按照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來補償,與戶口上的人無關。不管是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與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有戶口的人無關。另外
屋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于違法強拆。(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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