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往往會聽到:“你的房子是違建”,甚至會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突然之間,居住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房屋變成了違法建筑。違法建筑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在實踐中,尤其是農村,違建的認定是即任性又隨意。那么,真正的違建有哪些?
什么是違建?
目前關于違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可以定義為:未經規(guī)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過期的臨時建筑。我國法律規(guī)定,拆除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違建具體有哪些?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按是否有相關證件來判斷涉案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是否應拆除或者是否應給予補償這種“一棒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未經登記的建筑”并不盡然是違法建筑,需要進行相關調查、認定和處理。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yè)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迅速建立起村鎮(zhèn)建房審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耕地之風。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當然不能要求其提供審批手續(xù)。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城鄉(xiāng)用地、建房的審批制度,雖然在此法實施之前國務院制定了相關政策,對建房審批手續(xù)分別作出相關規(guī)定,但實踐中執(zhí)行并不完全到位,該法實施之前建設一直使用至今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xù)的也不宜認定為違建。
1987年之后沒有建設審理手續(xù)、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是否屬于違建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來確定。因為各地落實土地管理法的時間早晚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其他建筑或構筑物。常見的包括:
1、非法占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2、占用已規(guī)劃為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3、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在實踐中,沒有證件房屋的很多,但是否屬于實質上的違建,還待考量。無論在什么時候,權利受到侵害,都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爭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主動咨詢專業(yè)律師,化被動為主動。
判斷房屋改造是否屬于違建,我們可以來看看對于違建有哪些規(guī)定條例;關于城市違建房的管理條例:4-6條明確規(guī)定了哪些情形屬于違建。下列未經規(guī)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屬《規(guī)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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