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1、各項征地賠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賠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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