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張貴川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7-15 10:18:01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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